2011年11月,小王離開公司并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011年兩年的高溫津貼共計1400元,勞動仲裁裁決認定公司應支付小王兩年的高溫季節性津貼1200元。
公司卻認為高溫費已算入平時績效獎金,小王無故離開公司,對公司因工作交接等方面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
[說法]法院認為,公司辯稱高溫費已入獎金,卻未提供證據佐證向小王支付過款項,故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應支付小王兩年(六個月)的高溫季節性津貼,另外公司存在過錯,小王非無故離職,法院支持勞動仲裁委的裁決,判決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小王高溫季節性津貼1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