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支付項目。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2)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3)工資支付對象。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由本人委托他人代領。(4)工資支付時間。工資應當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對于實行小時工資制、日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小時、日或周支付。對于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5)工資支付要求。《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6)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有關條款規定:①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②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③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省總工會民集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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