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指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二、年休假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年休假包含法定假日或休息日嗎?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四、入職新公司年休假應該如何折算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舉例】
小新大學畢業進入A公司,工作5年后于2017年9月1日跳槽到B公司。小新在B公司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就需要進行折算。
2017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當年度剩余日歷天數為122天。
當年度年休假天數=(122天÷365天)×5天=1.67天=1天
解析:雖然當年度年休假天數計算出來為1.67天,但因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因此,小新在B公司至2017年底可享受的年休假為1天。
五、離職老公司未休年假如何折算
企業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劃重點:離職未休年假的計算方法與新入職公司計算方法基本相同,只是需要扣減員工已休部分年假。
六、安排員工將年假休完,可以扣回離職員工的天數嗎?
不可以。所以,企業一方面要考慮實際生產、工作情況安排員工年休假,另一邊也不能太超前安排員工休年假。如果年初的時候要求員工將全年的年休假都休完,等中途員工離職的時候也不能要求扣回員工已休年假天數。
【法律法規】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七、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法定情況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八、員工休年假需要公司批準嗎?
是的。員工雖然有權利享受年休假,但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生產、工作情況來統籌安排員工的年休假。因此,員工要申請年休假,必須按照企業規章制度進行假期申請,獲得批準后再開始休假。
【案例】
小杜在2015年3月初入職某銷售公司從事客服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小杜是旅游愛好者,每年都會來幾場說走就走的旅行。2015年底,小杜約了幾個朋友準備遠途旅行,于是向公司提出休年假申請。領導回復小杜:“因為公司年底業務繁忙無法一次性安排她連休5天年假,因此希望小杜能夠將年休假拆分使用或者等年后一并使用。”
小杜認為享受年休假是我作為員工的權利,況且我已和朋友約好行程,怎能言而無信?于是,又來了一場說走就走的旅行。
待小杜旅行歸來準備投入工作時卻收到了公司的《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公司以其曠工5天為由,按嚴重違紀解除了勞動合同。小杜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于是向當地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恢復其勞動關系。
仲裁委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公司以年底業務繁忙為由要求小杜合理安排年休假計劃并無不妥。而小杜在公司不予批準休假的情況下無故缺勤已構成曠工。因此,對小杜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例來源:勞動報
九、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有些時候,企業的確因為工作原因無法安排員工休年假的,可以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假工資報酬=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21.75進行折算(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劃重點:未休年假工資為額外支付員工日工資收入的200%。
【案例】
喬某是分宜某公司檢驗員,由于沒有按車間安排完成檢驗工作影響了工作進度,2013年9月20日公司根據規章制度作出了讓喬某待崗的決定,喬某因不服公司的待崗處理決定,在待崗期間未按照公司的安排打掃廠區公路。為此,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以喬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下發了除名的文件。喬某向分宜縣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后因對仲裁結果不服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共計32260元。
法院判決:喬某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可享有每年5天的年休假。因公司未提供喬某休過年休假或休過其他假期的證據,故喬某應享有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由于公司已經支付了喬某正常工作期間的收入,故應按其日工資收入的200%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案例來源: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年休假與其它假期的關系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十一、這種情況要注意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所以,大家在簽署公司提供的任何申請或書面文件時一定要先看清具體內容。如果內容有關于“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假申請,望公司批準”的字樣就一定要留意了。
十二、員工休年假必須個人申請嗎?
不必。員工有享受年休假的權利,而不是必須員工申請了才具有這個權利。因此,不論員工是否申請,企業為員工合理安排年休假的義務不能免。
【案例】
葛某在某公司連續工作已達11年,2014年度未休年假。 2015年1月底,葛某在辦理離職手續時,發現單位沒有向他支付10天年休假工資,遂要求單位補充支付,但被拒絕。單位拒絕的理由是:單位從未限制葛某休假,葛某本人也從未提出過休假申請,這應當視為葛某自己放棄休假,所以單位沒有義務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資。葛某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機構支持了葛某10天年假工資的主張。
案例來源:安徽日報
十三、公司安排集體旅游可以抵扣年休假嗎?
【案例】
老楊于2012年入職某公司擔任部門經理助理,簽訂了三年的勞動合同。2013年末,老楊提出申請年休假,卻被公司人事部告知其不能適用。老楊來到人事經理處仔細詢問,被告知公司曾經于3月以組織職工外出旅游十多天的方式,安排了他2013年度的帶薪年休假,因此該年度的休假已經使用完畢。老楊覺得公司這個說法不能接受,組織旅游時也未曾告知這屬于帶薪年休假的安排,于是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仲裁委員會最終認為,老楊外出期間仍需從事與其工作相關的事務,仍受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管理,并不能自由支配時間,且公司并無證據證明老楊同意以外出活動的形式享受帶薪年休假。因此,公司主張其已安排老楊外出旅游,未獲得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
劃重點:員工具有是否將外出旅游等單位福利作為沖抵年休假的選擇權,而不是被用人單位強行安排,直接抵扣職工應享受的休息休假權。
案例來源:中工網
以上是關于年休假相關的法律規定及常見情況處理,也歡迎大家繼續補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