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俞某參加單位組織的籃球比賽受傷算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而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側重于保護職工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實踐,在認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時不能機械絕對,應當作廣義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單位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作。因此,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比賽受傷,可以視同職工參加單位臨時指派的一項工作而受傷,是職工工作的延伸,應視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
依據: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規定,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認定為工傷。(錢德明 江蘇省如東縣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