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是由學校作為見證,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替代勞動合同。應屆生要注意: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協議,如果簽了多份,以第一份協議為準。另外,畢業生盡量將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解決戶口、保險等寫入備注欄。
大家都知道畢業生報到后,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福利等等,合同簽訂之后,雙方即正式確定勞動關系。檢察官特別提醒畢業生注意以下幾點:
試用期時限——
國家機關、高校、醫藥研究所、醫療行政部門采用見習期,時間為一年;試用期采用于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醫院,為15日-6個月。見習期可以延長,試用期不行。見習期具有一定強制力,試用期是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擔違約責任,這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這種約定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法律一般確認為無效。
試用期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畢業生應當清楚,此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而自己無需提供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兩個試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單位會在第一個試用期過后,與畢業生約定第二個試用期,這種情況應該區別對待。如果兩個試用期都是經過雙方協商之后在合同中確定下來,那么,兩個試用期相加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的,則不合法;不超過,則兩個試用期皆為合法。
檢察官提醒
這些陷阱你注意別掉進去
陷阱一:各種收費
畢業生應聘時,如果遇到收取報名費、面試費、培訓費等額外費用的企業,尤其要保持警惕,因為不少皮包公司就是看重學生求職心急,借著招聘會騙錢。
規避辦法:拒交各種名義的費用。招聘單位以任何名義向求職者收取抵押金等,都屬非法。畢業生要堅持拒交,并向招聘單位所在地區舉報。
陷阱二:單位以招聘儲備干部的名義,招聘大批優秀的基層員工。
實際上,單位根本不需要如此多的干部。檢察官介紹,這種情況是新出現的,目前很難界定是不是欺騙,因為彈性太大,許多大企業也用此辦法。但問題是,盡管你表現很優秀,用人單位屆時會以沒有崗位等理由,讓你仍留在生產一線。
規避辦法:畢業生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要提前明確升格為干部的時間界限、考核標準。
陷阱三:作品遭剽竊
企業以選人為名,讓求職者撰寫策劃案、翻譯文章,或讓共同翻譯一份資料,或完成一個軟件程序設計,或經過調研后做出一個產品的銷售方案等,但不管做出的成果如何,都會以未達到企業需求而不予錄用。
實際上,應聘人員已免費為該公司完成了一件工作。這類騙術很難讓人辨別出來,一般只有小企業會這樣做。
規避辦法:畢業生在做企業要求的東西之前,要簽訂協議,雙方約定好勞動成果的產權歸屬,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如果未經你同意,用了你的方案,就是侵權行為。
陷阱四:高薪換保險
一些單位以高工資為誘餌,不給職工交納社會保險,通常會稱公司給員工的工資都很高,里面本身就包括社會保險。實質上這是剝奪求職者的權利。
規避辦法:遇到用人單位這樣的要求,千萬不可答應。用工單位不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本來就是違法行為。必要時,可向當地勞動部門咨詢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