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報·新民網】王女士退休后在一家公司擔任門店營業員,一次參加單位組織的年會時,她被浦江游輪活動現場的一根繩子絆倒,導致股骨骨折,構成十級傷殘。事后她向公司提出索賠但遭拒絕。近日,黃浦區法院作出判決,公司應賠償王女士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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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屆六十的王女士退休后與一家公司簽訂反聘協議,擔任門店營業員。去年春節前,公司按慣例舉辦年會,王女士雖是退休反聘人員,也同樣被通知參加。年會被安排在浦江游輪上舉行,當天傍晚,王女士按要求前往登船地點,不料在登船過程中,被一根繩子絆倒,摔倒在地,后被身后的同事扶起。
雖然當時就感疼痛難忍,但礙于情面,王女士并未離場,而是堅持參加完年會。直到第二天,自感傷情愈發嚴重,她才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王女士右腿股骨脛骨折,經手術治療才得以好轉。后經鑒定,王女士右下肢外傷,構成十級傷殘。
王女士認為,自己在工作日收到公司發出的參加當晚公司年會的通知,在登船中被繩子絆倒致傷,屬于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到人身傷害,公司作為雇主應當賠償因受傷支出的各項費用及遭受的損失。為此,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承擔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庭審中,王女士出示了同事劉某簽字見證的事發經過材料。
公司辯稱,王女士是公司雇傭的門店營業員,工作場所為門店內,當晚公司組織的年會聯歡活動不是雇傭行為,并非強制員工參與。對于事發經過,公司認為,由王女士提供的,劉某見證的事發情況材料應該屬實。公司認為,王女士受傷應向事發地點責任方主張權利,其自身也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王女士是該公司雇員,公司認可王女士在參加公司年會過程中摔傷一節事實,故理應承擔雇主責任。雇主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除非有證據證明王女士自身存在過錯,否則雇主即使不存在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公司應當承擔全額賠償責任。具體賠償項目,根據相關證據、標準及當事人陳述由法院酌情確定。至于公司所稱應由游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涉及不同的法律關系,公司可在證據完備后進行追索。
(新民晚報特約通訊員 湯崢鳴 記者 江躍中)